【司法覆核】6.12中信大廈放催淚彈岑子杰申覆核 法官指具事實爭議要求考慮是否繼續申請
發布時間: 2021/03/24 13:14
最後更新: 2021/03/24 13:43
民陣於2019年6.12在中信大廈外舉行反修例集會,期間警方涉於不反對通知書仍然生效時,向集會人士施放催淚彈,進行驅散行動,時任民陣召集人岑子杰等人早前就此提出司法覆核,質疑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的決定違憲。高等法院法官今(24日)頒下判詞,指部分有關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的決定是否合憲的理據,屬合理可爭議,但當中涉及重大事實爭議,法庭現時未有足夠資料處理。法官因此要求申請人一方作書面陳詞,向法庭表示是否繼續處理本案。
申請人岑子杰及楊國明(譯音);答辯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。
法官今於判詞中指出,申請人一方提出共6個覆核理據,當中3個理據涉及警方當日施放催淚彈的決定有否違法及違憲,而法官認為要判斷上述議題,必先解決一些重大的事實爭議,包括當日的公眾集會和立法會大樓附近的衝突,是否屬同一集會,以及警方在驅散集會前,有否給予在場人士足夠及合適的通知等。
法官認為觀乎法庭現有的資料,申請人指警方於2019年6月12日的行動,違反《香港人權法案》第3條、《公安條例》第46條、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101A條、《警察通例》29條及《警察武器訓練手冊》第13章,是有合理可爭議性,但要判斷上述議題,則有賴解決事實爭議。法官因此認為,問題是法庭應駁回上述3個覆核理據,讓申請人重新向警務處處長提出民事訴訟,還是應根據《高等法院規則》第53號命令,下令有關程序繼續進行。
法官指出,在尚未聽取與訟各方的陳詞前,他現階段不應駁回上述理據,但暫時他不認為本案涉及錯誤詮釋《警察通例》29條及《警察武器訓練手冊》第13章,而是警方有否違反上述條例。法官亦不認為申請人於本案中濫用司法程序,因此無論是警察投訴課及監警會,均無法處理申請人於本案中尋求的裁決。
至於申請人一方提出的另外3個覆核理據,即質疑《公安條例》第17(2)及(3)條是否違憲等,法官則認為合法集會的自由並非絕對權利,而是需依法受到相應限制,加上上訴庭早前已處理有關爭議,因此法官認為他作為原訟庭法官,無權判斷《公安條例》是否合憲。
法官因此認為申請人提出的部分理據並無合理可爭議之處,故就上述理據駁回申請。至於餘下尚待處理事實爭議的理據,法官則認為有合理可爭議之處及合理勝訴機會,因此法官批准申請人於14天內,以書面陳詞方式向法庭申請繼續本案,法官將會再作進一步指示。
TOPick舉辦「我們這一家親子餅印大賽」, 立即參加送禮品贏迪士尼酒店Staycation大獎,即按此參加
實時追蹤香港新冠肺炎確診者住所/出現地點,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:https://bit.ly/2JdOaiS
記者:楊詠渝